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損害賠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岡補字第4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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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岡補字第44號
原 告 李芷芸
訴訟代理人 張育銜律師
複 代理 人 李孟融
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敦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5萬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3,7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
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書 記 官 顏崇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