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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損害賠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岡補字第4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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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46號 原 告 宋俊霖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明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9,8 7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二、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,以書狀敘明本件請求權基 礎(即起訴所依據之法律規定)為何(需附繕本1份)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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