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岡補字第5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50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李茂生 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 二、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75,209元 ,應繳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 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 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