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清償借款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岡補字第5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岡補字第52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陳榮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佩宏即樺太爺御品麻辣鍋物間請求清償借款事 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 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 額,民國112年12月1日修正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 有明文。經查,原告聲明第一項前段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 )304,110元,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自應以304,110元核定之。又 原告聲明第一項中段請求被告給付自112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,按年息3.195%計算之利息,則原告起訴前請求之利息約為2,95 5元(即以本金304,110元,計息期間112年8月12日至起訴前一日1 12年11月30日,年息3.195%計算)。另原告聲明第一項後段請求 被告給付自112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,原告起訴前 請求之違約金則約為29元(即以本金304,110元,計算期間112年1 1月20日至起訴前一日112年11月30日,年息0.3195%計算)。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07,094元(計算式:304,110+2,955+29 =307,094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310元,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 聲請費500元,尚應補繳2,81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