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清償債務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年度岡補字第5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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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岡補字第57號
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唐志平發支付命令
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二、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1,645元(本金14,5
27元+利息7,118元=21,645元,計算式詳如附表,元以下四
捨五入),應繳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
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
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書 記 官 顏崇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