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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詐欺等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0年度訴字第5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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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鴻宗 選任辯護人 陳苡瑄律師 具 保 人 江仕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0年度偵字第131 、104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江仕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。 理 由 一、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沒 入之。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。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。依 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,實收利息併沒入之;又沒入保 證金,應以法院之裁定行之,刑事訴訟法第118條、第119條 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被告吳鴻宗因詐欺等案件,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5日命其 以保證金額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具保,嗣由具保人江仕田 於繳納現金後釋放等情,有本院訊問筆錄、收受訴訟案款通 知(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)、國庫存款收款書、具保責付辦 理程序單在卷(本院卷一第197至202、205至206、451至454 頁)可稽。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,無正當理由不到庭,復 拘提無著,現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發 佈通緝中,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能遵期督促被告到庭, 又查無被告在監、在所或死亡等紀錄,有本院送達證書、民 國112年11月21日刑事報到單與準備程序筆錄、臺南市政府 警察局新營分局112年12月14日南市警營偵字第1120787703 號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112年12月12日南市警麻偵 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拘票、報告書、臺灣高等法院在監 在押全國紀錄表、通緝記錄表、被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- 個人戶籍資料等附卷(見本院卷八第127至128、239至250頁 ,本院卷十第15至23、147至151頁)可憑,顯見被告業已逃 匿,揆諸前揭規定,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 息均沒入之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1項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駿           法 官 呂秉炎           法 官 李珮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抄 附繕本)。 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條、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條及律師 法第43條2項、第46條等規定之意旨,尚負有提供法律知識、協 助被告之義務(含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,但不得與被告明示 之意思相反)。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李宜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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