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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洗錢防制法等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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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澤旺 選任辯護人 吳美津律師(法扶律師)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19 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誤寫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關於「113年22月2日」之記載應更正為 「113年2月2日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有誤寫、誤算,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,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第1項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,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,於 刑事訴訟法準用之。 二、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關於「113年22月2日」之記載 ,顯係誤載,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,依上揭說明, 應更正為「113年2月2日」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李珮綾 法 官 呂秉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抄 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4  日 書記官 蘇 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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