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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5

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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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 原 告 何湘虎 被 告 彭春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(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32號),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: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。 二、被告未提出書狀,亦未以言詞為任何聲明或陳述。 三、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、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,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為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所明定。經查,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後,原告即告訴人何湘虎於和解後已撤回告訴,本院並以 112年度交易字第132號判決諭知該案不受理,依首開規定, 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即應以判決駁回之。又原告之 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其依據,應併予駁回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秉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蘇 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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