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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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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李朋奇 訴訟代理人 李憬澔 被 告 簡自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33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,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;適用簡易訴訟 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,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,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、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。 二、本件原告李朋奇就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33號被告簡自宏涉 犯過失致重傷害案件,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查 有前項情形,爰依上開法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       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簡廷涓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韓茂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書記官 林怡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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