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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9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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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99號 原 告 陳楷森 被 告 彭偉華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原金訴字第9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;適用簡易訴訟 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,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,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、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。 二、本件原告陳楷森就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97號被告彭偉華 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,查有前項情形,爰依上開法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       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簡廷涓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韓茂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書記官 林怡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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