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佳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(111年度偵字第3594號),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(112年度執聲字第598號)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扣案之一次性電子煙一盒、煙彈三盒均沒收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楊佳蓉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,經臺灣花 蓮地方檢察署(下稱花蓮地檢署)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,惟扣案之一次性電子煙1盒、煙彈3盒,均屬被告該案犯罪 所用之物,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、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。 二、供犯罪所用,屬於犯罪行為人者,得沒收之,刑法第38條第 2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 起訴之處分者,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,得單獨聲請法院 宣告沒收,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。 三、經查: (一)被告前因未經核准,違法輸入含有尼古丁成分物品之未遂 犯行,花蓮地檢署檢察官認被告涉犯藥事法第82條第4項 、第1項之輸入禁藥未遂罪,經以111年度偵字第3594號案 件為緩起訴處分,且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 長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1184號案件駁回再議等情,有前 揭緩起訴處分書、再議駁回處分書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稽。 (二)扣案之一次性電子煙1盒、煙彈3盒均含有尼古丁成分(詳 如警卷第43、53頁成分說明照片所示),且為被告未經核 准而輸入,分別供其配偶及自行施用等情,業據被告於偵 查中坦承不諱(見偵卷第17至18頁),且有進口快遞貨物 簡易申報單、貨品外包裝照片、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疑義 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在卷可稽(見警卷第37至53頁), 足見上開扣案物確皆為被告所有,以供犯藥事法第82條第 4項、第1項之罪所用之物,揆諸前揭說明,檢察官之聲請 核有理由,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綾  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抄 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書記官 戴國安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