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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竊盜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年度易字第36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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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364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富竣 陳民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1984 號),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,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,本院 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,並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。 本件關於古富竣、陳民期部分,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九 日所為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,依通常程序審判之, 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,於本院第六法 庭行審理程序。 理 由 一、按辯論終結後,遇有必要情形,法院得命再開辯論;除被告 所犯為死刑、無期徒刑、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,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 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,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, 並聽取當事人、辯護人、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,裁定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;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,認為有不得或不宜 者,應撤銷原裁定,依通常程序審判,刑事訴訟法第273條 之1第1項、第2項、第291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被告古富竣、陳民期部分,雖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 辯論終結,惟因同案被告黃惜文另訂於113年3月21日10時許 行審理程序,考以其等三人涉嫌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案件 ,且被告古富竣亦與本案告訴人王信二於他案達成和解,有 本院111易字第121號判決可憑,是為免裁定歧異及基於訴訟 經濟考量,應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自有再開辯論程序 之必要,且原改行簡式審判程序部分,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 序之情事,爰依前揭規定,撤銷就被告2人被訴部分改行簡 式審判程序之裁定,改依通常程序審判,並命再開辯論,同 時諭知於113年3月21日10時許,行審理程序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2項、第291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孟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丁妤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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