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2

竊盜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年度簡字第9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岳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2702 號),因被告自白犯罪,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年度易 字第215號)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:   主  文 李岳民犯竊盜罪,處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。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安全帽壹頂沒收,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  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、犯罪事實:   李岳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基於竊盜之犯意,於民國11 1年10月6日11時15分許,在花蓮縣○○市○○○街00號彪吉利停 車場,見鄧天秀(原名:鄧少宏)所有之車牌號碼000-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停放該處,且鑰匙未拔,即徒手轉動鑰 匙發動該機車後駛離現場,而竊盜上開機車(含鑰匙1把、 安全帽2頂)得手。 二、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:   上開事實,業據被告李岳民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坦承 不諱(偵卷第62頁、院卷第58頁),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鄧天 秀、證人黃文祥於警詢之證述相符(警卷第19-26、29-31頁 ),且有贓物認領保管單、勘察採證同意書、證物清單、車 輛詳細資料報表、刑案現場照片、監視器影像截圖在卷可稽 (警卷第37-41、45-59頁),足徵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 ,堪予採認。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被告犯行均堪認定,應依 法論科。 三、論罪科刑:  ㈠核被告所為,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。 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獲取財 物,率然竊取他人之物,破壞社會秩序,對侵害他人財產權 益漫不在乎,所為實應非難;又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,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(院卷第13-16頁) ,素行不良,守法意識薄弱,自我控制能力不佳;惟念及被 告犯後坦承犯行,兼衡被告所竊得之物之價值,暨其於本院 自述之智識程度、職業、家庭生活、經濟狀況(院卷第59頁 )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 標準,以示懲儆。  四、沒收:   被告所竊得之機車1輛、鑰匙1把、安全帽2頂,均為其犯罪 所得,惟查:  ㈠被告竊得之機車1輛及其中1頂安全帽,事後為警查獲,並通 知告訴人領回,有告訴人警詢調查筆錄附卷為憑(警卷第21 -23頁),就該機車1輛部分,業經發還告訴人,有贓物認領 保管單在卷可佐(警卷第37頁),而就該查獲之安全帽1頂 ,告訴人則再交由員警採證處理,且同意員警代為處理或拋 棄,有勘察採證同意書、證物清單附卷可稽(警卷第39-40 頁),是就該查獲之安全帽1頂部分,亦堪認係發還予告訴 人後由其再自行處分,是就已上開查獲之機車1輛、安全帽1 頂,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,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 價額(至於用以採證之安全帽內襯及帽帶,屬本案之證據, 毋庸為沒收之諭知,併予敘明)。  ㈡此外,被告竊得之另1頂安全帽,未據扣案,亦未發還予告訴 人,為澈底剝奪被告之不法利益,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、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,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  ㈢至被告竊得之鑰匙1把,亦未據扣案,然因該物品非屬違禁物 ,且價值甚微,倘對該鑰匙執行沒收或追徵,實有無端耗費 司法資源之虞,該物品是否沒收或追徵,應不具刑法上之重 要性,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,不予宣告沒收。 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1項,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六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 七、本案經檢察官羅美秀提起公訴、檢察官蕭百麟到庭執行職務 。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判決不服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應抄 附繕本)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    書記官 鄭儒    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,為竊盜罪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。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