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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聲請沒入保證金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年度聲字第53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5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具 保 人 乙○○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妨害秩序等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(112年度執聲沒字第534號、112年度執字第1106號)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乙○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。 理 由 一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 沒入之。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;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;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,實收利息併沒入 之。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,以法院之裁定 行之,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受刑人甲○○因妨害秩序等案件,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 臺幣3萬元並由具保人乙○○出具現金保證,有本案收受訴訟 案款通知(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)、本院具保責付辦理程 序單、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各1份附卷足憑。又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,經法院判決確定 後,由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以000年度執字第0000號案件執 行,經聲請人依法對受刑人住居所合法傳喚,無正當理由不 到案執行,亦拘提無著,而具保人經通知未遵期通知或帶同 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,受刑人及具保人均無在監在押等情, 有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暨點名單、拘票及拘提報告 書、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在監在押紀 錄表、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,受刑人顯已逃匿,故聲請人 聲請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及其實收利息,核無不合, 應予准許,爰依上開規定,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 收利息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、第119 條之1 第2 項、第121 條第 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孟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抄 附繕本)。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書記官 丁妤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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