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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聲請沒入保證金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年度聲字第62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○○ 具 保 人 乙○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妨害自由等案件,聲請沒入保證金(112 年度執聲沒字第28號、112年度執字第1846號)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乙○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具保人乙○○因被告甲○○犯妨害自由等案件, 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(下同)1萬元,出具現金保證 後(111年刑保字第1號),將被告釋放。茲因被告逃匿,依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,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及實收利息等語。 二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 沒入之;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;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;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,實收利息併沒入之;前開保 證金之沒入,以法院裁定行之,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 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: (一)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,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5日指 定保證金1萬元,並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,已將受刑人釋 放,而受刑人所犯上開妨害自由等案件,經本院以000年 度○○字第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,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、本院111年刑保字第1號國庫存 款收款書、收受訴訟案款通知(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) 在卷足憑。 (二)受刑人於前揭判決確定後,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(下稱 花蓮地檢署)檢察官合法傳喚未遵期到庭,復拘提無著, 有花蓮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、花蓮地署檢察官拘票暨 拘提報告書、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及前引被告前 科紀錄表附卷可稽。參以聲請人另已發函通知具保人遵期 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,受刑人仍未到案之事實,有花 蓮地檢署通知具保人函暨送達證書附卷為憑。且受刑人迄 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,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,有 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附卷足憑,顯見受刑人確已逃 匿,揆諸前揭說明,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 收利息均沒入之。是聲請人之聲請,核與法有據,應予准 許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1項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孟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抄 附繕本)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書記官 丁妤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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