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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傷害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年度花原簡字第15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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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花原簡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志豪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所為之簡 易判決,有應更正部分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第伍行所載「選任辯護人吳育胤律 師(法扶律師)」,應予刪除。 理 由 一、裁判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,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,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前項更正之裁定,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 本;如正本已經送達,不能附記者,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 本送達,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第5行雖記載「選任辯護 人吳育胤律師(法扶律師)」,惟該辯護人於本案中尚未受 委任,是原判決當事人欄內「選任辯護人吳育胤律師(法扶 律師)」之記載顯係誤寫,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 ,茲更正予以刪除。 三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施孟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抄 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書記官 張瑋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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