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2

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年度花簡字第25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花簡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韋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(112年度毒偵字第663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施用第二級毒品,處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甲○○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,於民國112年6月20日15時 29分許,在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(下稱花蓮地檢署)觀護人室 採尿時起算回溯前96小時內某時,在不詳地點,以將甲基安 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,施用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。嗣因甲○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0條第2項前段、第25條第2項規定之應受尿液採驗之人,經 花蓮地檢署觀護人室通知其到場採集其尿液送驗,檢驗結果 呈甲基安非他命、安非他命陽性反應,始悉上情。案經花蓮 地檢署觀護人室簽分花蓮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。 二、程序部分:   按觀察、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,3年內再犯第10 條之罪者,檢察官或少年法院(地方法院少年法庭)應依法 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 明文。查被告甲○○前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本院於111年10月1 4日以111年度毒聲字第209號裁定送觀察、勒戒後,認無繼 續施用傾向,於111年12月15日釋放,並經花蓮地檢署檢察 官於111年12月21日以111年毒偵字第759號、第763號、111 年度偵字第48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節,有上開本院刑 事裁定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、在監在押簡表等資 料在卷可稽,是本件被告於觀察、勒戒執行完畢釋放3年內 再犯本件施用毒品案件,當無施以觀察、勒戒或強制戒治之 必要,自應依法追訴處罰。 三、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:   上開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甲○○於偵訊時坦承不諱(見毒偵字 卷第40頁),並有花蓮地檢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 表(第一聯、第三聯,尿液檢體編號:000000000)、慈濟 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2年7月7日慈大藥字第1120707005 號函暨函附檢驗總表(委驗機構編號:000000000)在卷可佐 (見毒偵字卷第9至15頁),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 相符,本案事證明確,被告上開犯行堪予認定,應依法論科 。 四、論罪科刑:  ㈠核被告所為,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 毒品罪。被告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,為其施用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,不另論罪。 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:⑴前已因施用毒品犯行 經觀察、勒戒之執行,本應知所警惕,竟仍不知戒絕毒癮, 再行施用毒品,無視於毒品對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杜絕 毒品犯罪之禁令;且經觀察、勒戒之執行後於112年間再犯 另案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及本案,有前引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可佐,足徵其並無戒除毒癮惡習之決心;⑵施用 毒品係屬傷害自我健康之自戕行為,對於他人生命、身體、 財產等法益,尚無重大明顯之實害;⑶施用毒品者有相當程 度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,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 之本質並不相同,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, 非難性較低;⑷於本案中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次 數為1次、犯後已坦承犯行;⑸犯罪之動機、目的,及其高職 畢業之智識程度、待業、無收入之經濟狀況(參花蓮地檢署 執行保護管束情況約談報告表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教育 程度註記欄之記載,毒偵字卷第5頁,本院卷第9頁)等一切 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 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以資警懲。 五、沒收:   被告所稱本案用以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,並未 扣案,客觀上實無證據可認係屬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,亦無 證據證明確係被告所有,自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或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等規定宣告沒收,附此敘 明。 六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1項,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。 七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,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(須附繕本)。 本案經檢察官蔡勝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智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判決不服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 (應抄附繕本)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書記官 陳俞汝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,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