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竊盜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年度花簡字第30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花簡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國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2年度 偵字第7691號)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吳國華犯竊盜罪,處拘役貳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台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(如附件)。 二、核被告吳國華所為,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。 三、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:㈠前有多次竊盜案件 經法院定罪科刑之前案紀錄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佐,素行難謂良好,且歷經多次竊盜前案後,猶再 犯本案,顯見對他人財產權欠缺尊重;㈡犯後已坦承犯行之 犯後態度;㈢本案遭竊物品之數量、價值,及遭竊之絲瓜已 發還告訴人,有卷附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佐,告訴人損失 業已減輕;㈣犯罪之動機、目的、情節、手段、本案竊盜犯 行距前次竊盜犯行之時間及其國中畢業、從事資源回收業、 貧寒之經濟狀況(見卷內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被告警詢 筆錄職業、家庭經濟狀況欄所載)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,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,以資警懲。 四、又被告本案犯罪所得絲瓜2條,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,已 如前述,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,不予宣告沒收或追 徵價額。 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六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,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(應附繕本)。 本案經檢察官王柏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智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判決不服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應抄 附繕本)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。      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俞汝  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: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,為竊盜 罪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。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,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,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。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 附件: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7691號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