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99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宗海 選任辯護人 鄭敦宇律師(法扶律師)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不服本院於 民國112年12月5日以112年度訴字第99號所為之第一審判決,提 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  理 由 一、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,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 等法院為之;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;上訴書狀未敘述上 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;逾期未補提者,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;原審法院 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 經喪失者,應以裁定駁回之,刑事訴訟法第361條、第362條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上訴人即被告陳宗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,經本院於112年12月5日以112年度訴字第99號判處罪刑在 案,並於同年12月15日送達於被告當時所在之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 ○○,由被告本人簽名收受,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。被告 於上訴期間內之同年12月20日提起上訴,惟上訴狀未敘述具 體理由,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,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 院,經本院於113年1月29日,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,並於113年2月2日送達該裁定至於被告當 時所在之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,由被告本人簽名收受,有該裁定 、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。詎被告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 ,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,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,應 以裁定駁回之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    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佩芬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劉孟昕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施孟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抄 附繕本)。       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洪美雪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