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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因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訴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年度附民字第236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36號 原 告 黃惠滿 指定送達: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2段88 被 告 朱怡樺 (住、居址均詳卷)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(113年度金簡字第3號),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 理 由 一、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朱怡樺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,足 認其案情確係複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首 揭規定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呂秉炎 法 官 李珮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書記官 戴國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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