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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廖慶聰 (住居所均詳卷) 被 告 利美貞 (住所詳卷)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(112年度交簡字第46號),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 定,並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。 二、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,不能終結 審判,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,爰依上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       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思婷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曹智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1   日 書記官 陳俞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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