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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年度原交附民字第3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交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蔡易縉 (地址詳卷) 被 告 沈志鑫 (地址詳卷)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(113年度原交易字第5號),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,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,足認其案情確係複 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首揭規定,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       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曹智恒   法 官 林思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徐紫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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