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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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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沛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(113年度聲沒字第33號、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6號)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張沛恩前於民國111年8月4日18時21分 許,在花蓮縣○○市○○街000巷00號2樓1號房,為警查獲涉犯 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,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。嗣因被告 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(下稱花蓮地檢署)檢察官以112年 度毒偵緝字第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。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 物,經送驗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,核屬違 禁物,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。 二、按違禁物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。違禁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38條第1項、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 獲之第一、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之器 具,不問屬於犯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。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,依同條例第l 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,故屬違禁物,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,沒收銷燬之。 三、經查:  ㈠被告張沛恩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(花蓮地檢署111年度毒 偵緝字第258號),經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於111年9月26日以11 0年度聲觀字第221號聲請書向本院聲請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 察、勒戒,經本院於110年12月30日以110年度毒聲字第264 號裁定入勒戒處所觀察、勒戒,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, 於112年4月11日釋放出所,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於112年4月17 日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6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;又警於111年8月4日17時37分至18時21分許,持本院核 發之搜索票,至被告位於花蓮縣○○市○○街000巷00號2樓居所 執行搜索,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,及查獲被告於111年8月4 日20時15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,在不詳地點 ,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甲基安非他命1次(花蓮地檢署11 1年度毒偵字第700號、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6號),因該次施 用毒品時間發生於被告前揭觀察勒戒前,花蓮地檢署檢察官 認無庸再行觀察勒戒,於112年4月12日以112年度毒偵緝字 第24號、第25號、第26號、112年度毒偵字第73號、第262號 、112年度偵緝字第116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確定等節 ,有上述花蓮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書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等資料在卷可參,被告如聲請意旨所載施用毒品犯行 ,因發生於入勒戒處所觀察、勒戒前,經花蓮地檢署檢察官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,足堪認定。 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,送請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驗 ,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,有該檢驗中心111年8月17日慈大 藥字第1110817055號函及函附鑑定書在卷可佐,足證附表所 示扣案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 二級毒品,核屬違禁物無訛,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、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單獨宣告沒收銷燬。  ㈢從而,本件聲請人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,要 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又盛裝附表所示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之包裝袋,因沾附毒品而難以析離,應視為查獲之 毒品,併予宣告沒收銷燬,併此敘明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55條之36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智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抄 附繕本)。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書記官 陳俞汝 附表: 扣案物品及數量 鑑驗結果 鑑定報告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晶體1包(含包裝袋1只,毛重0.5069公克)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1年8月17日慈大藥字第1110817055號函及函附鑑定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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