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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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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(112年度毒偵字 第676、861號),聲請對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(113年度聲沒字 第1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(驗餘後毛重零點三八三七 公克,含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一只)沒收銷燬之。 理 由 一、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;而查獲之第一、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、二級毒品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 燬之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。 二、查被告張傑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,經本院裁定令入勒戒 處所觀察、勒戒確定,執行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,經 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676、8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, 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;該案為警搜索而扣得之晶體1包,經送鑑定結果,檢出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(驗餘毛重0.3837公克)一節,則有本院搜 索票、搜索扣押筆錄、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慈濟大學濫用藥物 檢驗中心鑑定書存卷為憑,足證扣案之上開晶體確屬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所列管,係屬違禁物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。是聲請人依據前揭規定及上述各情,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上 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,至於因檢驗 所需而經取用滅失之部分,則不再宣告沒收銷燬,另盛裝該 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,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 離,爰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、第455條之37,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,刑法第11條、第40條第2項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鴻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抄 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美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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