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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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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岳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(113年度聲沒字第27號、112年度毒偵字第16號)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李岳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 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(下稱花蓮地檢署)檢察官以112年 度毒偵字第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。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,經送驗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,核屬違禁 物,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、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。 二、按違禁物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沒收之。違禁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38條第1項、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查 獲之第一、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之器 具,不問屬於犯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。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,依同條例第l 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,故屬違禁物,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,沒收銷燬之。 三、經查:  ㈠被告李岳民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(花蓮地檢署111年度毒 偵緝字第258號),經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1月29日 以112年度聲觀字第19號聲請書向本院聲請令被告入勒戒處 所觀察、勒戒,經本院於112年3月6日以112年度毒聲字第25 號裁定入勒戒處所觀察、勒戒,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, 於112年5月2日釋放,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於112年5月18日以1 12年度毒偵字第16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, 有上述花蓮地檢署檢察官聲請書、釋放通知書、不起訴處分 書、本院刑事裁定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、在監在 押全國紀錄表等資料在卷可憑,被告如聲請意旨所載施用毒 品犯行,經本院裁定入勒戒處所觀察、勒戒,因無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後釋放,經花蓮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之事實,足堪認定。 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,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,檢出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,有該院111年11月3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 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佐,足證附表所示扣案物確為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,核屬 違禁物無訛,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 8條第1項前段單獨宣告沒收銷燬。  ㈢從而,本件聲請人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,要 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又盛裝附表所示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之包裝袋,因沾附毒品而難以析離,應視為查獲之 毒品,併予宣告沒收銷燬,併此敘明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55條之36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   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智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抄 附繕本)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書記官 陳俞汝   附表: 扣案物品及數量 鑑驗結果 鑑定報告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晶體1包(含包裝袋1只,毛重0.4002公克、淨重0.2037公克、驗餘淨重0.2007公克)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1月3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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