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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景㦡(原名鍾政軍)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事件(113年度聲沒字第2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葉渣1包(毛重:零點伍肆叁貳公克)及 大麻葉塊1包(毛重:伍點玖公克)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外包裝 各壹只均沒收銷燬之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鍾景㦡(原名鍾政軍)前因施用第二級毒 品案件,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(下稱花蓮地檢署)檢察官 以112年度偵緝字第316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。而扣案之第 二級毒品大麻葉渣1包(毛重:0.5432公克)及大麻葉塊1包 (毛重:5.9公克),係違禁物,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、第 40條第2項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 告沒收銷燬等語。 二、查獲之第一、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之 器具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,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 沒收,刑法第40條第2項有明文規定。 三、經查,被告鍾景㦡前因施用毒品案件,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 聲請觀察、勒戒後,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233號裁定送 勒戒處所觀察、勒戒,因被告無繼續施用傾向,於民國112 年5月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,並經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12 年度偵緝字第3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、本院裁定書、不起訴處分書存卷足憑。而扣 案之大麻葉渣1包(毛重:0.5432公克)及大麻葉塊1包(毛 重:5.9公克),業經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以氣相層 析質譜分析法檢驗結果,檢驗出含四氫大麻酚成分,此有慈 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1年8月17日慈大藥字第11108170 56號函暨鑑定書為證(111年度毒偵字第691號卷第55頁至第 57頁)。是上開扣案物,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 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,為違禁物,而其包裝袋與 內含之毒品分離時,仍會有微量之殘留而難以完全析離,均 應視為毒品,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宣告沒收銷燬之。至毒品因 取樣供鑑驗耗損之部分,既已驗畢用罄滅失,自不另宣告沒 收銷燬,併予敘明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(判決精簡原則,僅引用程 序法條)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 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韓茂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抄 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書記官 林怡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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