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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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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童威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(113年度聲沒字第20號、112年度戒毒偵字第72號)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(含外包裝袋壹只,驗餘毛重為0. 8702公克)、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(含外包裝袋壹只, 驗餘毛重為0.2398公克)、殘渣袋壹個(毛重為0.247公克)均沒 收銷燬之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戒毒偵字第72 號一案,扣案之海洛因1包、甲基安非他命1包、殘渣袋1個 均屬違禁物,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。 二、查獲之第一、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之 器具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,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 沒收,刑法第40條第2項有明文規定。 三、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 觀察、勒戒後,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36號裁定送勒戒 處所觀察、勒戒,因被告有繼續施用傾向,又經本院以111 年度毒聲字第250號裁定送戒治處所強制戒治,被告抗告後 ,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11年度毒抗字第55號抗告駁 回而確定,並於民國112年6月17日因停止處分執行出所,並 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72號、 第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及前開裁定書、不起訴處分書存卷足憑。扣案之白粉1包、 晶體1包、殘渣袋1個,分別經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以 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檢驗結果,分別檢出含海洛因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,此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1年3月24日 慈大藥字第1110324055號函暨鑑定書在卷可稽,是扣案之白 粉1包、晶體1包、殘渣袋1個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第2項第1款、第2款規定之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無訛,均為 違禁物,而其包裝袋與內含之毒品分離時,仍會有微量之殘 留而難以完全析離,均應視為毒品,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宣告沒 收銷燬之。至毒品因取樣供鑑驗耗損之部分,既已驗畢用罄 滅失,自不另宣告沒收銷燬,併予敘明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思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抄 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書記官 徐紫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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