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
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年度易字第11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坤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 2年度毒偵字第391號),因被告自白犯罪(112年度易字第383號) ,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,裁定改以簡易程序判決處刑(112 年度簡字第160號),嗣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,改依通常 程序審理,並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王坤智各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、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,分別於民國112年4月26 日16時18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26小時內某時,在花蓮縣花蓮 市某處,以將海洛因捲入香菸內吸食之方式,施用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1次;及於112年4月26日某時,在花蓮縣花蓮市某 處,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後加熱燒烤吸食煙霧之方 式,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。因認被告涉犯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、同條例第10 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等罪嫌等語。 二、按被告死亡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,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、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,業於113年2月13日死 亡,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,揆諸首開說明,爰 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智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陳俞汝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