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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聲請定其應執行刑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6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忠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(113年度執聲字第56號),本院裁定如下; 主 文 趙忠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趙忠信因犯竊盜案件,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,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,定其應執行之 刑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。 三、查本院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、竊 盜等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,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係 判決確定前所犯,並經分別判決如附表所示得易科罰金與不 得易科罰金之各該有期徒刑確定,業經審核各該判決書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無訛,受刑人復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,有刑事執行意見狀及其於請求檢察官聲 請定刑欄內簽名捺印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在卷為憑,本 件聲請應屬有據,爰審酌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情節、危害情 況、侵害法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,定 其應執行之刑。另受刑人就本件聲請已於同意定其應執行之 刑時,並表明無意見要陳述一節,此觀上開執行意見狀自明 ,是本院於認尚無必要於裁定前由受刑人再次陳述意見,附 此敘明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0條第2項、第51條第5 款、第53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鴻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抄 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美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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