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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聲請定其應執行刑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88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呂自明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受刑人呂自明經本院以112年度原 交易字第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,爰依法聲請合併定應 執行刑等語。 二、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,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 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者,由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,聲請該法院裁定之; 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,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、配偶,亦 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,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、第2 項定有明文。查聲請人倘認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,應依 定其應執行刑者,依上開條文,應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 法院之檢察官為請求,由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裁定之,而非 由受刑人逕向法院為聲請。是本件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定應 執行之刑,於法無據,自難准許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思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抄 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書記官 徐紫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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