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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1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偉哲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秩序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(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賴偉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賴偉哲因妨害秩序案件,經本院定應 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,在監獄執行中,於民國113年2 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,在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 語。 二、按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;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 宣告之。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,不在此限,刑法第 93條第2項、第96條分別定有明文。復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之付保護管束,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裁定之,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則著有規定。 三、查本案據以執行之裁判即本院112年度聲字第567號裁定,其 中犯罪事實最後判決者為本院於112年8月17日所為之112年 度原訴字第61號判決,此有該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等附卷為憑,是本院就本案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 束自有管轄權,先予敘明。 四、本案受刑人前因妨害秩序案件,經本院以112年度原訴字第7 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,又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 ,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2年度竹東原交簡字第14號判處 有期徒刑2月,再因妨害秩序案件,經本院以112年度原訴字 第64號、61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、4月確定,上揭諸刑嗣 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5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 定,乃於112年5月9日入監執行上開應執行刑,嗣經法務部 核准假釋,刑期終結日期為113年9月8日,依行刑累進處遇 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,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3年8 月27日,此有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13年2月2日法矯署教字 第○○○○○○○號函暨所附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,以及上開前案紀錄表各1份為憑,因認聲請人以本 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,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,核無不合。 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映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抄 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書記官 張亦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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