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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康力仁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康力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康力仁因竊盜案件,經本院於民國11 2年5月15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,在監獄執行中 ,於113年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 ,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 定等語。 二、按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。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,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,刑事訴訟法481條 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。 三、經查: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,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95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、8月、7月,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確定;又因竊盜案件,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352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,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23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,於111年11月11日入 監執行,縮短刑期至113年6月18日屆滿,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矯正署於113年1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 附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在 案,此有上開函文及名冊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佐。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,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,應在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,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93 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韓茂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抄 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書記官 林怡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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