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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保字第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益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 管束(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黃益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黃益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,分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0日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1 0月確定,現在監獄執行中,於113年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 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,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經查: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,分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18 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,於107年12月6日送 監執行迄今,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月30日以法矯署教 字第11301404461號函核准假釋等情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在卷可佐。是本院為上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,且 認檢察官之聲請於法相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 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孟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抄 附繕本)。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書記官 丁妤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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