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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給付承攬報酬等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1年度建字第1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春梅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顏安通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 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1,420,400元,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22,735元, 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 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胡旭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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