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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拆屋還地等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216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蔣玉美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 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,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 18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5日內補正,並於113年1月24日送達 ,然迄今仍未補正,有上開裁定、送達證書、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、繳費資料明細、收狀收文查詢資料可稽, 是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 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林鉑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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