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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當選無效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1年度選字第16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選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忠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間當選無效事 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,500 元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 理 由 一、按選舉、罷免訴訟程序,除本法規定者外,準用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,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本文定有明文。次按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3,000元 ;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,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 之14規定,加徵裁判費10分之5;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 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4第1項、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、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。 二、查本件當選無效事件,係屬非財產權訴訟,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,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敏           法 官 楊碧惠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蔡培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 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   書記官 周彥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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