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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塗銷不動產移轉登記等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1年度重訴字第2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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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4號 原 告 林賜玉 訴訟代理人 蕭健宏 被 告 宏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徐光宏 被 告 李維剛 被 告 巫昇峰 訴訟代理人 王亞愔 被 告 張慧婷 被 告 包建萍 被 告 陳汝煌 前列張慧婷、包建萍、陳汝煌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律師 複代理人 吳育胤律師 被 告 吳以幸 被 告 北揚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申鈞 訴訟代理人 鄭文龍律師 被 告 陳雅玲 被 告 劉靜怡 前列李維剛、劉靜怡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松霖律師 被 告 詹錦梅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逸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移轉登記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82號確認股東會決議不 成立等事件民事判決確定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 理 由 一、按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,應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,故 法定代理權之存在,乃訴訟成立要件之一,法院應依職權予 以調查(最高法院100年度臺抗字第563號裁定參照)。又按訴 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,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 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民事訴訟 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:被告宏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召 開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被告徐光宏為董事,並於同日召開董 事會,決議選任被上訴人徐光宏擔任董事長,並為變更登記 。然原告否認徐光宏為宏將公司之法定代理人,並以上開股 東臨時會及董事會之召集程序及其決議方法、內容等違反法 令及章程為由,主張股東臨時會及董事會決議無效,起訴請 求確認上開股東臨時會及董事會決議無效,嗣由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682號判決確認宏將公司於111年12 月21日董事會所為徐光宏當選董事長之決議無效,有原告陳 報上開士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682號判決影本可稽,是徐光 宏是否為宏將公司之董事長,得否代理宏將公司為本件訴訟 行為存有爭議。經審酌宏將公司與其他共同被告間於本件訴 訟性質上須合一確定,又關於宏將公司是否經合法代理乃本 件裁判先決要件,為避免裁判兩歧,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 訴訟程序之必要。爰於原告與宏將公司等人間上開士林地院 112年度訴字第682號判決確定前,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。 三、依民訴法第182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書記官 丁瑞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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