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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死亡宣告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年度亡字第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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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7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0巷0弄00號四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乙○○死亡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宣告乙○○(男,民國00年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 000號,失蹤前籍設花蓮縣○里鎮○○00號)於中華民國000年00月0 0日下午12時死亡。 程序費用由乙○○之遺產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,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,為死亡之宣告;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,得於失蹤滿3年 後,為死亡之宣告。宣告死亡之裁定,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 得聲請之,民法第8條第1項、第2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 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人甲○○主張其為失蹤人乙○○之女,乙○○出生於民國00年 0月00日,為80歲以上之人,目前設籍於花蓮縣○里鎮○○00號 ,自101年12月22日離家後即音信杳然,迄今生死不明已逾1 1年,聲請人乃依法聲請死亡宣告,案經本院於112年8月7日 准以公示催告,並揭示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 專區(外網),且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,業據其提出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所受(處)理失蹤人口案件登 記表、戶籍謄本、太平洋日報各1件為證,且本院依職權調 取失蹤人之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、健保WebIR保險對象投保 資料查詢、勞保局WebIR資料查詢系統、入出境資訊連結作 業,均查無失蹤人之入出境、在監在押、投保等資料。聲請 人之主張,應堪信為真實。 三、今申報期間屆滿,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,或知其生死者陳 報其所知,依上揭規定,自得於失蹤人失蹤滿3年後,聲請 對之為死亡宣告。 四、乙○○於101年12月22日失蹤,計至104年12月22日滿3年,應 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,准予依法宣告。 五、本件聲請為有理由,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,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書記官 陳佩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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