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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支付命令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促字第385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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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85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送達代收人 吳金城 債 務 人 林明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所為 之支付命令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、正本之附表中關於第二段利息截止日「至民國11 2年3月10日止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至民國113年3月10日止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,如有誤寫、誤 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之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之原本與正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, 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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