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清償債務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執字第2518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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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執字第25181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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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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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張道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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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「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
法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
,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
法院管轄。」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、2項定有明文。又,強
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
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
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聲請換發債權憑證。
經查,債務人現設籍「臺中市東勢區」,有戶籍謄本附卷可
參,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非在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
條第2項之規定,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。聲請人向無
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容有違誤,應裁定移送至有管
轄權之上開法院執行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