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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清償債務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執字第2603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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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2603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黃若芸 債 務 人 張麗婷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「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,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。」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、2項定有明文。又,強 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濰旭股份有限公司之 薪資債權,該第三人所在地設於「桃園市龜山區」,非在本 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管轄。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容 有違誤,應裁定移送至有管轄權之上開法院執行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7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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