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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公示催告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家催字第5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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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催字第57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街00巷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乙○○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乙○○(男,民國00年0月00日生,民國82年9月26日 死亡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生前最後設籍:花蓮縣 ○里鎮○○里○○路00號)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。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,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 壹年壹個月內,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,如不於上述 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被繼承人乙○○於民國82年9月26日死亡 ,聲請人前經鈞院112年度司繼字第502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 人之遺產管理人確定,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,聲請公示催告等語。 二、按遺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,限定一年以上之 期間,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,命其於該期間內 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,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 款定有明文。查聲請人所為上開主張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 前揭卷證查明無訛,核其聲請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1 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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