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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事件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70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凱琳即何凱琳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前置調解,本院裁定如下 :  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  理 由 一、按債務人依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 1,000元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本條例)第153條之1 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債務人依本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 院調解,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本條例施 行細則第44條之2亦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依本條例進行前置調解程序,未繳納聲請費 用新臺幣1,000元整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函命聲請 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,惟迄今仍未見其就此補正,有本院送 達證書及繳費資料明細2件在卷足憑。揆諸前開規定,其聲 請難謂合法,爰依前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聲明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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