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死亡宣告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年度亡字第1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-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裁判書全文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亡字第1號
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甲○○死亡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宣告甲○○(男,民國00年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
000號,失蹤前籍設花蓮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00號)於中華民國00年0月
0日下午12時死亡。
程序費用由甲○○之遺產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,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
請,為死亡之宣告。宣告死亡之裁定,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
得聲請之,民法第8條第1項、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別定有
明文。
二、聲請人主張甲○○出生於民國00年0月00日,目前設籍於花蓮
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00號,自90年8月3日起行方不明,迄今已逾7
年,聲請人乃依法聲請死亡宣告,案經本院於100年4月12日
准以公示催告,並揭示於本院牌示處且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
,業據其提出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、戶籍資料(現戶全戶
)、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、完整矯正簡表、通緝簡表、入出
境資訊連結作業、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、新城
分局合歡派出所職務報告、太平洋日報各1件、照片4件為證
,均查無失蹤人之入出境、在監在押等資料。聲請人之主張
,應堪信為真實。
三、今申報期間屆滿,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,或知其生死者陳
報其所知,依上揭規定,自得於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,聲請
對之為死亡宣告。
四、甲○○於90年8月3日失蹤,計至97年8月3日滿7年,應推定其
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,准予依法宣告。
五、本件聲請為有理由,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周健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,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書記官 陳佩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