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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撤銷假扣押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年度全聲字第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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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鄞月秀 相 對 人 方偵讚即陳阿欵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方志仁即陳阿欵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方婉齡即陳阿欵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方韻涵即陳阿欵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本院於民國90年2月6日所為之90年度裁全字第68號假扣押裁 定撤銷之。 二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假扣押之裁定,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,民 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陳阿欵以90年度裁全字 第68號裁定准予假扣押,茲因陳阿欵已於109年12月27日死 亡,相對人為陳阿欵之繼承人,經聲請人提出除戶謄本、戶 籍謄本、繼承系統表、承諾書、保證書、民事裁定為憑,並 經調閱假扣押事件卷宗核閱無誤,依上開規定,聲請人本件 聲請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 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書記官 汪郁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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