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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
支付命令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3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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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號 債 權 人 承鑫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婉蓁 債 務 人 潘佳昌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80,000元,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其餘請求應予駁回。(按聲請支付命令時,債權人就其請求 ,應釋明之。若債權人未為釋明,或釋明不足,法院應駁回 支付命令之聲請,民事訴訟法第511條、第513條第1項規定 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其中債務人李美慧發支付命 令,惟債權人僅提出未載發票日之無效票九紙,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月12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 正「···二、對相對人李美慧有債權之釋明證據(依所提出 之本票影本所示,各該本票均未記載發票年月日,為無效票 據)。」,嗣債權人雖於同年1月29日具狀陳報「債務人共 同經營營業貨運曳引車,靠行登記於聲請人公司,雖債務人 李美慧未於靠行契約簽名,基於共同經營之意簽立本票,故 應由債務人連帶負擔等語···。」,惟聲請狀所附本票均為 無效票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,且復未提出足資釋明請求對債 務人李美慧發支付命令之依據,明顯難以表徵債權人與債務 人李美慧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,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,依前 揭規定,該部分之聲請,於法無據,應予駁回。 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: 一、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(如為公司、法人、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、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;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,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)。 二、如延不查報,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,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,本院不再另行通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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