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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
支付命令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88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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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89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温妍媛 債 務 人 張志群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283,397元,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附表 利息: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,549元 張志群 自民國112年11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.17%計收利息 002 新臺幣269,848元 張志群 自民國112年9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.17%計收利息 違約金: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,549元 張志群 自民國112年11月3日起 至民國113年5月2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原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3年5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,按原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269,848元 張志群 自民國112年9月3日起 至民國113年3月2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原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113年3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,按原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記: 一、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(如為公司、法人、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、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;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,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)。 二、如延不查報,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,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,本院不再另行通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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