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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公示催告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催字第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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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5號 聲 請 人 張瑋珈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,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。 二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 告於本院網站。 三、持有該證券之人,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 ,自行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。 四、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,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             支票附表: 113年度司催字第5號 編號  發 票 人 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帳 號 001 田瑋政即鴻豐行 臺灣土地銀行 花蓮分行 空白 113年1月15日 45,346元 SCAA0000000 053059 附記: 一、有關刊登事宜,聲請人應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。 二、向本院聲請公告於網站後,請自行上網查詢並核對裁定及附表、公告內容有無錯誤,以免遺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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