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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42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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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23號 債 權 人 林姿伶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張建茂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事件 之全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規定甚明。 二、經查,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台中監獄之薪資債權 ,而該第三人係在臺中市,有聲請狀可稽,非在本院轄區, 依首揭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應依職權移送於上 開法院,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沈文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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