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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清償債務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235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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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354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藍彗熒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莊來梅即李莊來梅等4人間清償債務強制 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李清溪、李文杢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 前項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按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無當事人能力者,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,此觀強制執行法 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自明。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。民法第 6條復有明定。是債務人已死亡者,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, 即無當事人能力。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,法院應駁回 其強制執行之聲請。 二、經查,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月26日聲請強制執行時,債務人 李清溪、李文杢已分別於111年5月25日、107年3月11日死亡 ,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。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 力者聲請強制執行,其情形無從補正,依上開規定及說明, 應駁回其對李清溪、李文杢強制執行之聲請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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